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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7-05-15       大    中    小      来源:本站原创

五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五台县委、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五发[2009]24号),设立五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挂五台县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县煤炭局)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职责和全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有关职责。

(六)将原县经贸局承担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职责划入县安监局。

(七)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县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民爆物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监管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十七)研究提出全县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根据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初审上报工作。

(十八)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报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九)承担全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负责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二十)承担全县煤矿煤炭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控制;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煤炭销售票管理、使用、回收、核查工作。

(二十二)监督实施煤炭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炭行业内使用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二十四)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县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二十七)对全县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经授权,承担全县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二十八)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二十九)县安监局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办)的牌子,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政府安委会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三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监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委办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县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县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负责全县煤炭年度产运需衔接和运输计划的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负责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根据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改扩建初审上报;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控制和煤矿生产能力的审查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炭资源枯竭矿井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初审;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年检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参与全县煤炭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对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调协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省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产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的矿井地质报告审查上报;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查上报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煤炭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县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负责行业内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上报;实施煤炭总量调控;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工作;负责矿井关闭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县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负责分解下达产煤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全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县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二)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初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尾矿库闭库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资格上岗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民爆、交通、建筑、消防、交警、农业、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旅游、林业、教育、经济、地震、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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