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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台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衔接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来源: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台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衔接机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五台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衔接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责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五台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衔接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乡镇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  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县级公安机关对口业务部门移送,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县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对口业务部门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10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附件2)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附件3)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乡镇,乡镇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八条  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乡镇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向乡镇行政执法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各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为召集人,辖区公安派出所长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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