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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5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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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19-11-08 |
时间:2019-11-08 来源:
五政办发〔2019〕96 号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19〕53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19〕86号),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实际,县政府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第一批共确认21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资格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管理档案,加强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县司法局备案,并将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做好执法资格清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及时提请县司法局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在五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更新。司法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厘清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委托事业组织执法的,受委托事业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县人民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事业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事业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内设机构不再行使相应执法权。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严格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健全制度措施,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手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
附件:五台县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附件
五台县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1、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3、五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五台县公安局
5、五台县司法局
6、五台县财政局
7、五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五台县自然资源局
9、五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0、五台县水利局
11、五台县农业农村局
12、五台县林业局
13、五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14、五台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5、五台县应急管理局
16、五台县审计局
17、五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五台县统计局
19、五台县能源局
20、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
21、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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